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(轉載自內政部)
下午3:39
阿弟仔
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101年12月01日資料
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(90)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
一、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特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
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、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
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。
三、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
檢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。
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其服務年資
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。
四、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,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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