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、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一覽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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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

 

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一覽表

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(轉載自內政部)

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  101年12月01日資料

 

內政部90年4月24日台(90)內中社字第9074750號令

 

一、為辦理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特訂定本規定。


二、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

 

    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、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

 

    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。


三、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,期限屆滿後,志工得

 

    檢具第二點相關文件重新申請。

 

    志工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,其服務年資

 

    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。


四、志願服務榮譽卡格式如附件,由地方主管機關印製發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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